不要被新聞教壞啦!
網友留言說這樣是「高EQ」、「有智慧的女人」,好像這樣的舉動就是正確的,大錯特錯,這樣不僅可能構成誹謗罪,還涉及侵害隱私權!
🎸只要意圖散布於眾,而傳述毀人名譽之事,就構成誹謗罪。而且,就算你講的是真話而非謠言,只要散佈的事情跟公益無關,一樣構成誹謗罪。
據報載,這個事件起因是副機長外遇,正宮做了一面旗,上面寫著「感謝某某為我老公提供生理服務」,雖然什麼是生理服務並不明確,但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這個意思是她的老公與小三外遇的事情,而這種事情通常都足以損人名譽(代表出軌、不忠)。
而正宮做這面旗,可不是郵寄給小三嚇唬他。正宮不僅雇了工讀生將錦旗帶到小三的「家門」、「公司」,還自己帶上了小三值勤的班機上嚷嚷,因此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,並且也把這件不名譽的事情公布了出去。
因此,這個正宮意圖散布於眾,而傳述毀損其老公與小三名譽的事情,構成誹謗罪;就算老公與小三通姦的事情確鑿,由於這種事情僅涉及私德,因此不能成為誹謗免責的理由。
🎸隨意公開他人性事,有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而負擔民事賠償責任
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,「性生活」也是列舉的個人資料之一,屬於隱私權的一環。任意公開他人的性事,有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。
實務上,法院在審理隱私權案件時,有些會參照大法官釋字第689號的意思,利用「有無合理隱私期待」來判斷是否構成侵害。若屬於「已公開」的資訊,例如可透過搜尋引擎找到的網站資訊,通常會認為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,就不構成侵害。
雖然案件中的小三是自己傳訊息給正宮逼宮,但傳送「私人訊息」與「公開」之間仍有一段距離,兩者並不相同。正宮擅自把老公與小三之間的性事讓大家公評,就算她認為大快人心,仍不免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。
新聞中的元配不畏小三的入侵選擇正面對抗,確實很有勇氣,但從法律上來看還說不上是「智慧」。你可以選擇離婚,假如你沒過失,你還能依照民法第1056條第2項嘗試提起裁判離婚的精神賠償,如果有後代,出軌的事實也能幫助你爭取監護權,法律上享有很多優勢。
靠自己的手段來扳回一城也許很爽快,但輸了訴訟,贏了世界又如何?